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業經修正發布施行

「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第四條、第五條,業經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於107年9月20日以檔應字第1070013511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相關修正內容及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請參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