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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法施行細則第31條及第40條條文修正案,業經考試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修正發布。

本次計修正二條條文;修正重點如下:
一、規範月退休金之發給按月於每月一日發給,惟考試院未發布實施日期
前,仍按原規定發給。(修正條文第三十一條)
二、規範月撫慰金比照月退休金方式發給。(修正條文第四十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