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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因應107年度軍公教員工待遇之調整,有關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資遣給與及其遺族撫慰金、撫卹金之發放事宜一案

查公務人員退休法、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及其有關法令之規定,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係按現職人員待遇標準計算,惟因107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案(以下簡稱總預算案)尚未完成三讀並經總統公布,致107年軍公教人員待遇調整案亦尚未完成法制作業程序,爰有關107年1月1日以後之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之發放相關事宜,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調薪案發布前:依現行待遇支給要點所定之公務人員俸額表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

(二)調薪案發布後:

1、調薪案追溯自發布日以前生效時

(1)審定並發給支(兼)領月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日起之下一次月退休(職)金發放時,再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已審定並發給一次退休(職)金者: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發布後,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給與並配合補發或調整。

2、調薪案自發布日以後生效時:自待遇支給要點修正生效日起,依調整後之公務人員俸額表所定俸額計算發給公(政)務人員退休(職)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