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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申請與水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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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水申請與水權管理
Q.問題
水權登記機關資訊
A.答案
1.地面水、地下水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及案件查詢。
2.用水紀錄表填報及用水範圍管理
請參考水權資訊網專屬網頁(https://wr.wra.gov.tw/wrtinfo/)。
Q.問題
何謂水權?
A.答案
依法對於地面水或地下水,取得使用或收益之權。
Q.問題
用水標的之順序為何?
A.答案
家用及公共給水、農業用水、水力用水、工業用水、水運、其他用途。
Q.問題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何者有優先權?
A.答案
用水標的順序在先者。
Q.問題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若順序相同者,何者有優先權?
A.答案
先取得水權者。
Q.問題
登記之水權因水源水量不足,發生爭執時,若順序相同而同時取得水權者,何者有優先權?
A.答案
按水權狀內額定用水量比例分配之或輪流使用。
Q.問題
水權取得後,繼續停用逾幾年者,經主管機關查明公告後,即喪失其水權,並撤銷其水權狀?
A.答案
兩年。
Q.問題
主管機關因何者需要,得變更或撤銷私人已登記之水權?
A.答案
公共事業,但應由公共事業機構酌予補償。
Q.問題
水權之取得、設定、移轉、變更或消滅,非依水利法登記不生效力,何者不適用之?
A.答案
航行天然通航水道者。
Q.問題
水權登記,何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A.答案
水源流經二縣(市)以上,流經二省(市)以上者。
Q.問題
申請地面水水權相關資訊由何得知?
A.答案
您可以由「水權資訊網」(網址:http://wr.wra.gov.tw/ )」/申請水權/申請書表/下載「地面水權(臨時用水)登記申請手冊」,依據該手冊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及申請書、規費等相關資料送至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水權登記。
Q.問題
水權登記,應由權利人及義務人或其代理人提出哪些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
A.答案
申請書、身分證影本、引水地點土地同意(許可)使用證明文件、引水工程計畫書、需用水量計算表及各用水標的之特殊適用應備書件等,請至水權資訊網站(網址:
http://wr.wra.gov.tw/
)或洽各受理水權登記主管機關洽詢。
Q.問題
申請書應記載哪些事項?
A.答案
1.申請人之姓名、性別、籍貫、年齡、住所、職業。
2.申請水權年限。
3.水權來源。
4.登記原因。
5.用水標的。
6.引用水源。
7.用水範圍。
8.使用方法。
9.引水地點。
10.退水地點。
11.引用水量。
12.水頭高度 (水力用) 。
13.水井深度 (地下水用) 。
14.用水時間。
15.年、月、日。
16.其他應行記載事項。
Q.問題
水權登記與第三人有利害關係時,應於申請書外加具何文件,或其他證明文件?
A.答案
第三人承諾書。
Q.問題
登記申請經主管機關審查履勘,認為不適當者,應於審查完畢多久附具理由駁回申請?
A.答案
十日內。
Q.問題
登記申請公告後,利害關係人得於多久,附理由及證據向主管機關提出異議?
A.答案
十五日內。
Q.問題
水權於核准年限屆滿時消滅。但有延長之必要者,水權人應於期限屆滿幾日以前,申請展限登記?
A.答案
三十日以前。
Q.問題
何者用水免為水權登記?
A.答案
1.家用及牲畜飲料。
2.在私有土地內挖塘。
3.在私有土地內鑿井汲水,其出水量每分鐘在一百公升以下者。
4.用人力、獸力或其他簡易方法引水。
Q.問題
可否同一份申請書表,同時申請家用及農業用水水權登記?
A.答案
依據現行水利法施行細則第24條規定,申請水權登記以單一引水地點,單一用水標的為之。若要同時申請兩種用水標的以上之水權,必須單獨分開各用水標的各別提出申請。
Q.問題
水權申請至核發水權狀、臨時用水執照,期間多久?
A.答案
水權申請自受理申請、文件審查、履勘審查、公告程序,主核發狀照為止,辦理期間為52工作天,臨時用水執照為45天,該辦理期間不包括申請人文件補正及異議處理之天數。
Q.問題
水權、臨時用水、溫泉水權核准年限?
A.答案
水權核准年限為3-5年;臨時用水核准年限為每次不得超過2年;溫泉水權核准年限為2-3年。
Q.問題
原住民地區經濟涉及水資源之管理與保育權責及水權自主等問題
A.答案
有關原住民地區之水資源管理及保育事項,因涉及下游居民的引用水權利及生命財產安全,宜由統一單位負責規劃、管理。且依水利法第八條之規定,興辦水利事業涉及二縣(市)以上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因此,有關原住民地區之水資源管理及保育事項,實應由其主管機關辦理之。惟本院認為水資源之管理與保育如不涉及下游人民之權利事項,則可考量委由原住民族地區內之行政機關統籌辦理。
有關原住民區之水權問題,水利法第二條明定水為天然資,屬國家所有,不因人民取得土地所有權而受影響,故水權管理不宜因區域及身份而有所不同。且水權的核發,涉及流量分析、水利設施等水利專業知識,需河川上、中、下游整體考量,不宜分割核准權責,否則將造成權責上的衝突。此外,在原住民之水權保障方面,依水利法第四十二條家用及牲畜飲料得免為水權登記,原住民自行引水飲用,勿需辦理水權登記。至於原住民農地所需之灌溉用水,得以加入農田水利會灌區或自行申請水權取得。惟目前原住民提出申請時,均因農田水利會異議而無法成立,因此,本院將協調地方政府及相關農田水利會,以核發水權或劃入灌區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