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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由申請人檢齊規定書件向水利署當地河川局申請河川公地使用許可。
2. 河川局收件後,若附件不齊全,將駁回申請人,或是限期補正。
3. 申請書件審查時,若記載不完備或不明晰,將限期補正;若重複他人許可範圍、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將駁回申請。
4. 申請書件審查符合者,將現場勘查及檢測實測圖,若申請人未到場或不符合規定,將駁回申請。
5. 若符合規定,將通知限期繳納使用費及保證金,繳納後即核發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證若逾期不繳納,將駁回申請。

以下即為依據上述流程所繪製的流程圖:

公地與私地採取少量土石自用與原住民採取土石許可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