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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眾對氣候變遷增加洪氾風險認識有限(B1)

  氣候變遷所導致之極端降雨使洪災風險增加,結構式減災策略有其極限,導入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更顯重要,然而,民眾對於淹水程度認知差異大、對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成效存疑,甚至普遍認為改善淹水僅為政府責任等。由此可見,在非結構式減災策略的推動上,民眾對於淹水程度認知及改善與調適等觀念的改變調整,與其願意採取之調適措施,方為非結構式減災措施之導入及提升承洪韌性成功與否的關鍵。

二、低地內水積淹未有效整治(B2) – 與水道溢淹風險高度相關

  經第一年逕流分擔評估規劃成果顯示,花蓮溪流域內有逕流分擔子法所述樣態三之目標低地,在24小時350毫米(未達10年重現期距)降雨情境下,包括樹湖溪排水、鳳義坑排水與大華大全排水等區域排水兩岸低地有積淹情形,尚未有效改善整治。

三、高淹水潛勢區與國土功能分區競合(B3)

  依據前述土地洪氾風險現況說明可知,在24小時500毫米及6小時250毫米等定量降雨情境下,花蓮溪流域高淹水潛勢地區有大面積範圍涉及城發一及城發二之二,其中,城發一為都市計畫土地,包括住宅區、商業區、工業區、公共設施用地等都市發展用地,一旦淹水對於市民生命及財產將產生重大威脅;而城發二之二則屬許可開發之未來發展地區,面臨高淹水潛勢之威脅,應將其列為關注區位,審慎評估開發之需求或給予相關的土地指導建議。

四、協作推動韌性承洪之土管工具未釐清(B4)

  依據花蓮溪流域土地洪氾風險現況分析,顯示流域內部分土地因洪氾災害造成其與劃設之國土功能分區存在競合或使用管制應予調整強化等情形。目前正值國土計畫推動之際,而國土計畫法可資運用工具包括流域特定區域計畫、縣市國土計畫之部門空間發展計畫、成長管理策略、氣候變遷調適策略及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等,均可用以協助花蓮溪流域土地洪氾之調適規劃,然而各項土地管理工具之法源、適用時機與條件、具體執行作法為何,應透過系統性的彙整梳理,進而提出國土計畫檢討或各項土地使用管制修訂之建議內容,俾如將逕流分擔及農田在地滯洪等防洪策略具體落實於國土規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