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洪氾面向改善與調適策略
土地洪氾風險之改善與調適設策略可分為兩大面向,其一為透過逕流分擔及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bS)降低土地洪氾風險,此部分與水道風險相同,不再重複說明;其二則為將土地承洪觀念落實於國土空間規劃體系。
土地洪氾風險改善與調適策略架構之組成考量包括情境類型、國土功能分區劃設檢討及調適原則等三部分,後續即可依據某一國土功能分區其所在區位之內水危害、外水風險等級,決定該土地較適宜之規劃方向、調適原則。策略說明如下:
(一)依據不同情境類型導入相對應之調適原則
1.內水:土地洪氾風險(積淹危害,常時發生/屬於一般性/平時管理原則)
(1)高風險地區:建議採「限制」原則,儘量避免土地開發行為。
(2)中風險地區:建議採「調適」原則,開發應同時自我調適。
(3)低風險地區:建議採「保護」原則,維持原先低風險狀態。
2.外水:水道風險(極端氣候/未來長期管理原則)溢堤及破堤風險
(1)短期:制定災害應變及防救改善作為
- 災前:(1)氣象預報模式及技術改進,以作為民眾與應變人員預為因應之依據;(2)考量地區風險潛勢特性、人口結構與社經條件等,發展符合當地需求的防救災對策;(3)強化疏散撤離之規劃與收容避難場所之管理。
- 災時:(1)加強預警資訊之傳遞技術,注重相關資訊的正確性、即時性;(2)民眾應隨時注意災情、道路封鎖等相關資訊。
- 災後針對應當次災害情況:(1)檢討原先防救災策略;(2)滾動調整淹水風險潛勢範圍。
(2)中期:研擬整體空間布局防洪韌性提升之土地使用管理原則
初步建議包括:(1)在未來長期都市生命週期更替後,都市更新時建議應全盤考量不同土地使用分區之土地高程,實施全面高程管理,並優先建議留做公園、綠地、保育類使用,以為逕流蓄淹空間等;(2)加強極端氣候下風險潛勢之模擬推演,推動洪氾警戒區之劃設與管制作業。
(3)長期:針對建築開發行為規範開發附帶條件
本計畫初步建議包括:(1)建築物之改建、修繕、拆除、變更原有地形、建造房屋或其他設施等行為,均應向縣市政府提出申請;(2)申請變更原有地形或其他建築設施,以不妨礙水流之宣洩為原則;(3)各項建築物之建造、改建、修繕,應以採用耐水材料為原則等。
(二)因應土地洪氾風險建議國土功能分區之調整原則-內水洪氾風險
本計畫建議屬內水高淹水風險區位,可考量直接調整國土功能分區,如內水高淹水風險區位若屬城二之三,建議此類未來重大建設地區應可評估其發展效益及所需投入防洪成本之比較後,可評估重新檢討該開發計畫之必要性。
其餘國土功能分區雖無需變更,但屬農發用地者,建議評估其協助在地滯洪之可能,尤其農發五地區更具都市計畫外圍生態緩衝之功能。最後,城發二之一則建議可考量配合鄉村地區整體規劃一併辦理,重新評估與周邊鄉村或農業發展土地之關係,檢討部分變更或劃設更細緻之功能分區,作為後續該類非都市土地使用或空間發展指導原則。
(三)因應內水積淹潛勢研擬各類國土功能分區調適原則
1.國土保育地區:基於國土保育及保安,維護天然資源,嚴加限制其發展,依據原國土功能分區管制。
2.城鄉發展地區:主要考量應依據土地洪氾風險/危害等級調整土地管制強度,使得高風險區開發成本提高,藉以管控開發行為,引導新開發往中低風險區集中,確保新開發行為不會再加劇洪氾風險。
- 城鄉發展地區第一類:依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及都市計畫體系之手段工具。
-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一:依國土計畫法令及計畫體系之手段工具。
-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二:依國土計畫法令及計畫體系之手段工具,在國土計畫全面上路前,一併考量非都市土地開發相關法令工具。
- 城鄉發展地區第二類之三:依國土計畫法令及計畫體系之手段工具。
- 城鄉發展地區第三類:依國土計畫法令及計畫體系之手段工具。
3.農業發展地區:依據各農地特性,考量評估其協助在地滯洪之可能。
- 農業發展地區第一類:維持優良農地,並在維持原來使用之前提下,同時考量農地協助在地滯洪。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二類:考量農地協助在地滯洪。
- 農業發展地區第三類:考量農地協助在地滯洪、山坡農地保育。
- 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維持農村使用。
- 農業發展地區第五類:維持優良農地為原則(若考量協助在地滯洪,可恢復為都市計畫農業區,兼具都市外圍生態緩衝之功能)。
(四)持續透過宣導與共學方式提升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接受度
面臨氣候變遷下極端氣候之威脅,僅依賴工程措施因應,勢必降低整體承洪韌性,應持續透過宣導與共學方式讓民眾瞭解工程有其極限,與其期待不淹水,不如建構不怕水淹的建成環境與心態,尤其是非結構式減災措施之接受度及成效,以提升流域之承洪韌性。
二、土地洪氾風險調適措施
考量該區域內之發展現況情形或相關發展計畫等影響,提出個別區域之具體調適措施,擬定該土地較適宜之規劃方向、調適手段、辦理之時機等。依據上述架構,併予考量行政院國家氣候變遷調適行動方案與花蓮縣國土計畫中提及有關調適課題與因應之措施。針對措施進一步探討如下:
(一)耐洪提升:推動逕流分擔與在地滯洪
1.提升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接受度
此項措施與水道風險相同。除利用承洪共探及韌性共好小平台會議,透過宣導與共學方式,讓民眾瞭解工程有其極限。
2.積極推動逕流分擔與提高出流管制檢核基準
花蓮溪流域防洪設施已臻完善,河道部份溢淹風險較低,應較無外水溢淹之逕流分擔需求。另參考110年「花蓮溪流域逕流分擔及在地滯洪可行性評估規劃(修正本)」成果,其評估後分別擇定南清水溪、樹湖溪排水、大華大全排水三處區域可評估逕流分擔與農地在地滯洪,目前已完成初步規劃,本局刻正辦理後續送署階段。
(二)國土協作
1.訂定各類國土功能分區土地洪氾風險調適措施
本計畫彙整淹水成因、淹水潛勢區、國土功能分區與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並依照現況實際發展情形,以及是否訂有開發計畫等面向區分為不同樣態,分別從現內水積淹及氣候變遷之外水溢堤及破堤針對不同國土功能分區之土地洪氾風險提出相對應之調適措施。
花蓮溪流域主要淹水樣態之土地洪氾風險調適措施彙整表
淹水成因
|
國土功能分區
|
調適措施
|
辦理時機
|
內水積淹
|
城鄉發展地區
第1類
(都市計畫地區)
|
樣態一:現況尚未開發之可建築地區
- 高風險地區檢討變更適當使用分區或公園綠地,並透過容積調派確保私有地主權益
- 勘選公有土地作為逕流分擔空間
- 公共設施多目標設置滯洪池
- 整體開發地區土地高程管制
- 開發行為加強出流管制規劃及計畫之審查
- 加強建築管理,避免二次施工及法定透水面積違建
|
- 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機變更分區及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相關審查作業配合土地開發及建照申請時機辦理
|
樣態二:現況已發展之建成區
- 老舊建成地區透過都市更新提高防災能力
- 開發密度控管,不得作為容積移轉接受基地
- 勘選公有土地作為逕流分擔空間
- 納入低衝擊開發(LID)設計
|
- 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機調整
- 政府公辦或獎勵民間自辦都市更新開發
- 配合政府興闢公共設施時機納入工程設計
|
樣態三:農業區
- 限制不得申請農業區容許使用(如設置加油站、幼兒園、運動場館、社會福利設施…)
- 適宜農地作為滯蓄洪使用,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者,應諮商原住民族部落之意見
- 加強建築管理避免農地違章
|
- 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機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城鄉發展地區
第1類
(都市計畫地區)
|
樣態四:河川區
- 針對河川高灘地加強土地使用盤查與監控,禁止轉作建築使用
|
|
城鄉發展地區
第2-2類
(開發許可地區)
|
- 應依許可之開發計畫實施管制
- 開發行為加強出流管制規劃及計畫之審查
|
|
農業發展地區
第1類
(優良農業生產地區)
|
- 依國土功能分區使用管制
- 加強農業區土地使用盤查與監控,禁止轉作非農業使用
- 新增未登記工廠即報即拆
|
- 新增或未申請納管之工廠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立即或限期拆除
|
農業發展地區
第2類
(農業發展多元化地區)
|
- 依國土功能分區使用管制
- 適宜農地作為滯蓄洪使用,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者,應諮商原住民族部落之意見
- 新增未登記工廠即報即拆
|
- 新增或未申請納管之工廠依照工廠管理輔導法立即或限期拆除
|
農業發展地區
第3類
(山坡地農業區)
|
- 適宜農地作為滯蓄洪使用,位於原住民保留地者,應諮商原住民族部落之意見
- 逕流抑制:加強山坡地保育措施
|
-
|
農業發展地區
第4類
(鄉村區、原住民部落)
|
- 依國土功能分區使用管制,維持農村或部落良好環境與生活機能
- 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研擬土地使用綱要計畫
|
依發展需要勘選範圍辦理鄉村地區整體規劃
|
國土保育地區
第1類
(公告河川區域)
|
- 應依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土地使用指導原則禁止或限制其他使用。
|
-
|
國土保育地區
第4類
(都市計畫區內保護、保育相關分區)
|
- 應依國土保育地區第一類土地使用指導原則修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加強管制開發行為。
|
- 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機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
外水溢堤
|
城鄉發展地區
第1類
(都市計畫地區)
|
- 溢堤或破堤影響範圍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得限制不得申請農業區容許使用(如設置加油站、幼兒園、運動場館、社會福利設施…)
- 加強建築管理避免農地違章
|
- 配合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時機修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