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水道風險面向改善策略
因應氣候變遷挑戰與民眾對於參與公共事務意識提升,水道風險改善與調適策略應跳脫以往線性規劃思維,非以工程手段為唯一處理方式,應擴大規劃空間,基於水利署近年持續推動之風險管理思維,以管理與治理並重模式,可考量納入NbS (Nature-base Solutions)概念,並透過民眾參與、資訊公開等協作式規劃方式進行改善。本計畫以風險降低、風險移轉、風險承擔及風險迴避為原則,提出水道風險改善與調適策略。
(一)持續推動河幅放寬治理並賡續辦理必要之治理計畫待建工程
花蓮溪水系之堤防設施多已整建完成,治理工程仍有部分待建或河道拓寬等工程待推推動,治理工程係以河防安全保障堤後聚落、降低淹水影響為主要目的,考量花蓮溪流域生態環境資源豐富,除在辦理相關工作過程中落實生態檢核,兼顧生態友善之施工方式外,亦應進一步考量若相關工程堤後無明確保全對象,或洪水到達範圍有限之情況下,在確保聚落河安全為前提下,應檢討相關治理工程推動之必要性
(二)加強防洪構造物監測防止防洪構造物破壞
定期檢視堤防設施及堤前灘地情況,並導入科技防災建置堤防安全監測系統,掌握設施情況為首要工作,若近年有重複致災或現況流路逼近已有沖刷設施基腳之虞者,則應評估進一步辦理設施保護、基礎強化及河道整理培厚灘地等工作,降低沖刷之風險。
(三)高灘地適度削掘疏濬提高河道通洪空間
花蓮溪辮狀河川河床沖淤激烈,流路大幅擺盪,且部分河段受制於灘地佔據河幅面積過大,使得流路河槽長期偏向單側河岸,造成經常性的沖刷而破壞,處理策略原則應持續觀察流路逼近及設施提前灘地寬度情形,若有逼近沖刷設施基腳疑慮,應考量進一步辦理如適度削掘左岸灘地,培厚堤前灘地等工作,調整流心減少水流掏刷設施危險。
(四)導入逕流分擔措施與落實出流管制—亦屬土地洪氾策略
應用逕流抑制、逕流分散、逕流暫存、低地與逕流積水共存等措施為原則。此外,應落實出流管制制度,規範土地開發後洪峰流量不得大於開發前,如有必要可以提高滯洪池安全係數(基本規定1.2),提高都市承洪韌性。
(五)支流排水防護能力提升
花蓮溪流域部分區域排水現況仍有淹水潛勢,可透過逕流分擔來降低市區淹水發生頻率,建議通過農地在地滯洪方式使用周遭廢耕地、荒地等,善用土地規劃來改善下游及周圍村落淹水問題。
(六)落實集水區土砂經營管理與河道長期穩定之輸砂平衡與控管
中上游集水區水土保持與河道長期穩定之輸砂平衡與控管,其需藉由協商流域內林管、水保相關機關加強造林及森林撫育、林坡地覆被改善與崩塌地處理、土石流治理及水土保持相關工程等,以抑制土砂之生產,且藉由野溪改善與治理管制土砂之輸出量,長期而言應研訂河床穩定管理計畫,持續監測河床變化,依河床變化情形視河防安全需求,定期或不定期整理河道及評估辦理疏濬工作,原則除涉及河防安全以外,應避免過多工程介入干擾河相。
二、水道風險面向調適策略
(一)納入NbS (Nature-base Solutions)概念,融合自然為本的治水思維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2018年公佈的國際水資源開發報告(WWDR),提出以「以自然為本的解決方案(Nature-based Solutions ,NbS)」,期以NbS結合綠色設施及過往常用的灰色人造設施,提高水資源設施的相關效益,解決水的問題,以及水資源管理思維轉變的必要性。109年「中央管流域整體改善與調適計畫(110~115年)」亦揭示整體改善及調適規劃目標應擺脫以往傳統灰色工程的河川治理思維,並以管理與治理並重模式,採NbS概念,以融合自然為本的治水思維。
(二)提升建築物或出入口防洪能力
降低建築物內淹水風險;若溢淹影響區位無建築保全對象,則應維持低度利用。如有開發需求,應確保一樓樓地板高程達河川計畫洪水位以上,或具如擋水閘版相當功能之設施;另建議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之地方轄管法規應納入位於溢淹影響區位內之建築物,需設置防水閘版、排水管逆止閥等降低淹水影響之建築物設計。
(三)預警報系統建立
洪水預警報系統應包含:水災危險潛勢區域之劃定、警戒水位訂定與監測、警戒雨量訂定與監測、洪災預警報系統硬體建置(如CCTV監視器)及佈設電子水尺、災情通報系統,增加政府與民眾應變能力。
(四)疏散救災系統建立
疏散救災系統建立相關工作應包含:成立自主防災社區、災情通報流程建立、防汛器材運送流程、移動式抽水機運用流程、易致災聚落之疏散撤離及安置、避難路線及避難場所之建立。
三、水道風險面向改善與調適措施
(一)溢淹層面
- 溢淹影響區位涉及聚落者,優先提升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接受度,並建立預警報系統及疏散救災系統
包含:1.非結構式減災措施推廣與宣導;2.預警報系統建立;3.疏散救災系統建立;4.易淹水地區之建築物或出入口提升防洪能力;5.推動自主防災社區
- 積極推動逕流分擔與提高出流管制檢核基準-亦屬土地洪氾措施
應積極考量於學校用地、公園用地及綠地設置滯蓄洪設施,建築物設置雨水貯留設施,以及道路人行道設置低衝擊開發設施等。
- 研訂短中長期土地調適措施,透過土地調適工具降低風險-與土地洪氾風險共用
依據國土功能分區及分類研擬土地調適規劃作為
- 依治理計畫進行必要整治或改善補強,優先評估納入NbS概念
包含:1. 以維持河防安全為前提檢視待建工程推動必要性;2. 推動寬河治理
- 廣泛宣導並鼓勵推動農田在地滯洪減低工程規模
配合「經濟部水利署暨所屬機關辦理在地滯洪獎勵及補償作業要點」,向民眾宣導並鼓勵在地滯洪策略。
(二)破壞層面
- 導入科技防災預警系統,配合河防構造物監測
建議可引入防災科技協助監測,如沖刷樁、滲漏儀、透地雷達等新式防災儀器。
- 水利建造物安全性檢測
依109年「花蓮溪水系風險評估」,針對中危險度以上堤段進行目視檢查與非破壞性檢測,作為後續優先辦理維護之參考。
- 執行易沖刷災河段保護措施及提高災害應變能力
以「固堤先固灘」之理念,針對水流直衝、灘地不足處設置丁壩挑流掛淤造灘及定期河道整理培厚灘地。
- 適度削掘灘地,擴大河幅降低流速,減緩水流衝擊
削掘灘地、河道整理除可加強基腳保護,調整流路以避免逼近兩岸造成沖刷破壞之外,亦可維持河道通洪空間。
(三)土砂層面
- 水土保持主管機關落實集水區治理保育
花蓮溪流域內共計有52條土石流潛勢溪流,建議仍需加強落實水土保持相關工作。
- 持續辦理疏濬管理計畫掌握水系沖淤趨勢,依河防需求疏濬維持河道通洪能力
定期辦理斷面測量,確實掌握河道橫向與縱向之沖淤變化,滾動修正檢討未來花蓮溪因應河防需求適宜之疏濬工作區位。
- 辦理橫向構造物清淤
若持續觀察發現河道有沖刷情形,應儘可能將清淤料之粗粒料移至堰壩下游,以補充下游河道砂源。
- 崩塌監測及崩塌事件後巡檢
針對可能形成堰塞湖致增相關災害風險情形,可採用減輕方面工程方法,原則係以人工方式協助穩定緩慢潰決,達減災目的。